美国乔治亚洲一位中学生家长戴维斯夫妇说,他们的女儿拉舒达原本是位活泼、迷人的小姑娘。一年前,她告诉父母说她班上的一个男生老对她动手动脚的,还讲下流话。戴维斯夫妇为此向校方投诉,但在接下来的5个月里,他们发现校方根本没把他们的投诉当回事儿。拉舒达依然被迫跟那位男生坐在一起,而那男孩照样讲下流话,甚至做一些下流动作。后来,他们跟校长反映,校长也只是轻描淡写地保证“会严重警告他”。拉舒达从此变得孤僻、抑郁,一天晚上她父亲还发现了她留下的一份遗书。
戴维斯夫妇为此将那男孩告到少年法庭,并使他在法庭上认罪。然后,他们又起诉校管区。上周,这个官司已经打到了最高法院。
那么,当学生对其同学进行性骚扰时,校方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呢?对此,最高法院也感到很难办,因为他们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例。他们面临的困境是,50万美元的赔偿费和几道难题:孩子气的胡闹与性骚扰的界限在哪里?法庭和法官是否应介入传统上由家长和教育者负责的领域?
最高法院最近在许多案件中大胆地适用性骚扰法。在上次庭审作出的两个裁决中,最高法院裁定,办公室里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可以起诉;学校应对教师的不适当性骚扰行为负法律责任。但是上周在戴维斯案的口头辩论中,法庭明确表示,此案很难办。一位法官说:“我相信全国的孩子都一样喜欢戏弄别人。是不是他们都要诉诸法律呢?”在辩论中,法庭连珠炮似地向控方律师提出一连串的问题:学校是不是应该对所有的孩子间的不适当的性骚扰行为负责?对成人、少年和孩子是否能适用同样的标准?把这些问题留给心理学家、家长、教育工作者是不是比留给法庭和法官更好?
其实,孩子们小时候,在运动场上玩一直都是推推搡搡地,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。但是等他们有了性别意识后,那些带有色情意味的下流话就传开了。支持戴维斯的人坚决主张,讲带有色情意味的下流话就构成性骚扰。
可是,将成人的性骚扰等用语适用于孩子合适吗?我们很难说,今天的孩子是否比过去的孩子表现得更好或更坏,因为有关性骚扰的研究90年代才开始。戴维斯的支持者们认为,可以将办公室的性骚扰类推适用于孩子之间的性骚扰,因为在办公室里过去看似很普通的行为,现在人们就认为难以接受。但其实是同样的行为,也来自同样的地方。然而,反对者指出,在孩子们还没有完全明白“性”是怎么回事儿时,就把他的行为说成是性骚扰可能太残酷了。
保守者认为,如果戴维斯夫妇官司打赢了,那对男孩子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,因为他们的任性胡闹突然间变成了性骚扰。他们还引证乔纳森·普雷特一案。该案中,北卡罗莱纳州一名6岁的男孩乔纳森因为吻了一位同学而被告上法庭,此案至今悬而未决。现在最高法院面临的挑战是,作出一个既能救乔纳森,又不会牺牲拉舒达的两全齐美的判决来。